立院財委會提案 足額擔保 銀行不得拒貸

2011/11/17
立院財委會提案 足額擔保 銀行不得拒貸
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
立法院財委會昨(16)日通過臨時提案,要求銀行對於一般民眾申辦房貸業務,若已提供足額擔保品,除非貸款人自願增提保證人,否則銀行不得以債務比不合、無薪資轉帳證明等其他理由或作法,變相緊縮放款。

 立委賴士葆昨天在財委會質詢時,向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,在銀行法12條-1修正後,即強制銀行在房貸等授信上,不得徵提連帶保證人,但近日接獲2、3宗民眾陳情,表示銀行以金管會發函為由,拒絕民眾房貸申請案,因此提案要求銀行若有足額擔保品,不得再以其他理由拒絕放款。
賴士葆點名4家銀行,包公股、民營及外商銀行,銀行局立即清查案件,發現是有件房貸申請案,丈夫以登記在老婆名下的房屋,申請抵押貸款,但銀行認為應由老婆為申請貸款人,才符合貸款標準,否則銀行難以核貸。
銀行方面認為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人必須是同一人,或是擔保品所有人必須擔任保證人,但這位老公既不同意老婆為借款者,老婆也未同意當保證人,因此最後銀行未核貸。
金管會與立委協商後,最後通過的臨時提案即是在銀行法12條-1的規定下,銀行不得要求徵提連帶保證人;但若借款人若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,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,銀行得徵提一般保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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