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自用房產交換 也要課奢侈稅

非自用房產交換 也要課奢侈稅
 經濟日報 / 記者:陳美珍 / 台北報導 / 2011-10-31


持有不到兩年⋯採價值從高計算防弊,交換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不動產,也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財政部表示,「交換」視同買賣行為,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,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,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。 
 
財政規定,如以非自用不動產進行交換,如持有期間都不達二年,兩人將被視為是買賣不動產,都要繳納奢侈稅。
舉例來說,A與B持有不達二年非自用不動產各一筆,A所持有的不動產價值1,500萬元,B持有者2,000萬,雙方決議交換,B再就不足差額提供A現金補償。在從高計稅原則下,A及B奢侈稅計稅價值是2,000萬。如以10%稅率計算,兩人各自要繳200萬奢侈稅。
不過,財部表示,有幾種情形未必需要繳交奢侈稅,包括:一、交換雙方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其持有期間都超過二年時,雙方均可免課奢侈稅;二、其中有一方持有超過二年,可免徵奢侈稅;但交換持有未超過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的另一方,仍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價值從高繳納奢侈稅。三、交換貨物若一為非自用不動產,一為奢華貨物(如高價汽車)時,僅有以非自用不動產做為交換者須課徵奢侈稅。
Add to Cart